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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bbott14 發表於 2012-2-21 08:21 PM

續領失業給付 求職證明限前1月

新聞出處:中時電子報


目前勞工續領失業給付需提出兩次以上的求職紀錄,但法令未明確訂定求職紀錄期限,有些民眾拿數月前的求職證明來申請,失去失業給付發給意旨。勞委會擬修改請領規定,需提供前一個月的求職紀錄,以證明確實積極求職。新法預定三、四月上路。
勞委會日前公告「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」修法草案。勞工保險處副處長鄧明斌說,此次修法讓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更明確,並解決實務上核發的爭議。
現行法令規定,失業給付按月發給,勞工若要繼續請領,辦理失業再認定時,至少要提供二次以上求職紀錄,證明自己有找工作,但沒有結果,才能繼續請領。修法草案明確規範求職紀錄期限,必須是前一個月內的求職紀錄。
此外,初次失業認定必須是本人申請,之後每月進行失業再認定,若有傷病在身,可持醫療機構證明委託他人辦理,勞委會擬修法規範,不能連續委託代辦。鄧明斌說,若勞工有重大傷病致難以求職,或無法親自辦理失業再認定,應由勞保傷病給付協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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